1、《党章》第二章明确规定“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,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”、“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或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”、“凡属重大问题都交给党和委员会集体讨论,作出决定。
2、凡涉及到本部门的重大问题或涉及到领导自身方面的重大问题,领导干部本人要在24小时内,用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请示报告。
3、在工作和生活中,对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和问题,例如紧急事件、重大事故等,由于各种原因,组织还没有作出决定或者来不及作出决定,但又必须采取果断措施,提出解决方法,此时党组织负责人应该抱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,及时拿出主张和解决方法,但事后一定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。
4、党组织针对出现的问题,要在调研基础上,由党委民主讨论,集体作出决定,给予有力的指导和帮助。